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4-02-21 15:44
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彩票公益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国发[1993]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从体育彩票销售额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专项用于发展体育事业的资金。公益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机构和公益金使用单位。
第二章 公益金管理机构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是公益金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对全国公益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地区公益金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公益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在体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日常公益金的收、缴事宜。
第三章 公益金的来源及构成
第七条 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一)从事体育彩票销售总额中按不低于30%的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下级按规定比例上缴的公益金;
(三)公益金利息收入;
(四)即开型彩票的弃奖收入。
第八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所规定的范围、比例提取公益金,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或随意调整范围和比例。
第九条 公益金必须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进行统一管理,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缴付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坐收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四章 公益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益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即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第十一条 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预算外资金专用帐户,用于对预算外资金收支进行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国家体育总局收取并集中的公益金,实行中央财政专户管理。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收取并集中的公益金,实行地方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必须按国家规定在银行开设公益金专户。
公益金专户是体育行政部门在一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开设的单一用于公益金收支管理的计息专项帐户。
公益金专户分为公益金过渡户和公益金支出户。
第十三条 过渡户是指体育行政部门委托体育彩票管理机构为代收统缴公益金而在银行开设的专用收入存款帐户。过渡户的存款只限于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或下级管理单位过渡户。
第十四条 支出户是体育行政部门为接收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中拨入的公益金而在银行开设的帐户。支出户只能发生公益金核拨和支出款项。
第十五条 每个体育彩票销售点的销售现金,必须于当日存人体育彩票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帐户。
体育彩票销售实现后,应按规定的比例及时计提公益金,于结算后5日内存入公益金收入过渡户,并于每月 10日前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用款时要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公益金收支计划填写用款申请书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公益金上缴财政专户情况及时审批并将所申请资金拨入公益金管理部门的支出户。
第五章 公益金的使用
第十七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或专门管理机构,必须按照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公益金收支计划合理安排支出。
第十八条 公益金主要用于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以下范围的开支:
(一)资助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二)弥补大型体育运动会比赛经费不足;
(三)修整和增建体育设施;
(四)体育扶贫工程专项支出。
资助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是指用于群众性体育活动、进行全民体质监测、培训社全体育指导局等项开支。
弥补大型体育运动会比赛经费不足是指用于国际、国家、地方最高级别的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及重大国际单项体育比赛。
修整和增建体育设施是指用于弥补维修和新建大众体育设施及专业体育比赛、训练场馆的经费不足。
体育扶贫工程专项支出是指专项用于支持贫困地区体育事业发展的支出。
第十九条 国家体育总局在安排公益金时,用于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资金为年度公益金收入总额的 60%,用于弥补落实《奥运争光计划纲要》经费不足的资金为 40%。省级以下(含省级)的体育行政部门要按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比例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合理安排使用公益金,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保证公益金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或挪用公益金。
第二十一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公益金收人使用跟踪问效制度,加强公益金的收支管理,提高公益金的整体效益。
第六章 公益金收支计划及报表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本级公益金收支规模和支出需要编制公益金年度收支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部门审批;同时,抄送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益金收支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一般不作调整。在年度执行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以及机构发生较大变化等原因需调整收支计划时,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体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报公益金年度收支决算。同时,要按照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编制月份或季度公益金收支情况表,并上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体育行政部门对所属管理的公益金收支决算审核汇总后,编制本级公益金收支决算,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财政部门对体育行政部门报送的公益金收支决算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应责成体育行政部门及时纠正。
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公益金收支决算,报同级人民银行和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由上级体育行政部门编制所属管理的公益金收支决算,并在两个月内报同级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益金的管理和监督,不断完善公益金管理和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益金的收取、使用和帐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审计、监察、财政、金融监管等部门对公益金的收取、使用等资金活动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省级以上(含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在每年7月份将上一年度的公益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在指定的新闻媒介上(国家体育总局在人民日报、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在省级报刊)向社会公告,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反财经纪律进行处罚:
(一)体育彩票销售实现后的现金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存人弃我取体育彩票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帐户的;
(二)结算后,资金未及时、足额存入体育彩票公益金收入过渡户的;
(三)公益金收入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的;
(四)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编报年度公益金收支计划及月、季、年度会计报表的;
(五)不接受审计、监察、财政、金融监管等部门及上级体育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不按规定范围使用公益金,挪作他用的;
(七)瞒报或转移公益金收入、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的;
(八)用公益金炒股票、炒房地产、进行期货交易、投资入股以及发放奖金、津贴和补助的;
(九)营私舞弊、贪污私分公益金的;
(十)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对有第二十九条行为之一的部门和单位应予以处罚:
(一)属第(一)、(二)、(三)、(四)、(五)项行为的,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核减体育彩票销售额度;
(二)属第(六)、(七)、(八)项行为的,对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全部收缴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并暂停当地当年的体育彩票销售,情节严重的,延长暂停体育彩票销售时间;追究当事人及单位领导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三)属第(九)项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属第(十)项行为的,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井按以上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